老漢摘芒果發生意外 家屬索賠25萬元 調解:被告祭奠死者 原告撤回起訴 夏天一到,芒果上市,經常可以看到路邊摘芒果的情景。去年6月28日,75歲的阿國(化名)在采摘芒果的過程中不幸摔傷致死,他的妻女將阿貫(化名)起訴到豐澤區人民法院,索賠25萬余元。阿貫說,他只是出借勾芒果的竹竿給阿國而已。 □本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王東飄 羅玉虹 起訴 老人摘芒果出意外妻女索賠25萬元 原告是阿國的妻子及四名女兒,開庭當日,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是阿國的其中一名女兒。原告在起訴中稱,2018年6月28日,阿貫約阿國去摘芒果,導致阿國跌落摔傷不幸去世。 在原告看來,由于阿貫主動邀約阿國摘芒果,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注意義務,但其未盡提醒、協助、照顧等義務,導致阿國摔傷死亡,應賠償各項損失25萬余元。 被告 只是出借了竹竿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阿貫不僅聘請了律師,自己也出庭應訴,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庭審過程中神情凝重。 阿貫說,他和阿國相識多年,當日下午,阿國騎車到他家,將車放在門口,找他借勾芒果的竹竿。阿國拿著竹竿就自己去了。“那棵芒果樹是公家的,不是我的,離我家約200米。”阿貫說,當時自己要喂鴨子等,并沒有跟著阿國去采摘芒果,也不是他主動邀約阿國的。 “找我借竹竿的時候大約是下午五點半。”阿貫稱,約半個小時后,他忙完家務,一看,阿國還沒將竹竿還回來,于是便走到芒果樹處,看見阿國躺在地上,腦部流了很多血,他趕緊撥打120報警,并與阿國的家人聯系。救護車到了后,他跟車將阿國送往醫院搶救。 阿貫稱,自己并非阿國的監護人,阿國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阿國的死亡與他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結果 法院多次協調 雙方庭外和解 據悉,阿國死后,其家屬向警方報案。 豐澤區北峰派出所對此向阿貫了解情況。阿貫向警方表示,自己只是將竹竿借給阿國,并非自己邀請阿國去采摘芒果,也未結伴去采摘芒果。 醫院的接診報告顯示,阿國被送到醫院時,情況非常嚴重,系重型顱腦損傷,并伴有多處骨折等傷情。患者自述,系摘芒果時,從約3米高樹上掉下來的。記者了解到,因事發地點在北峰一處較為偏僻的地方,因此此案并無目擊證人。 日前,該案有了結果。法院認為,阿貫與阿國是多年朋友,與死者家屬也認識,經過多次協調,雙方達成庭外和解,阿貫未在金錢上對原告進行賠償或者補償,而由阿貫到死者家中祭拜死者,慰問死者家屬,阿貫履行這些行為后,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訴,法院依法作出準許撤訴裁定。 法官說法 一方面,無論阿國與阿貫是相約采摘芒果,還是阿國自行到阿貫家中后,阿貫帶其到事發地點采摘芒果,阿國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安全應當具有觀察、注意、自我保護的義務及能力,應當知曉攀爬芒果樹的危險性,其攀爬芒果樹跌落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自身的行為是直接原因。未有證據表明阿貫對阿國的死亡有故意加害的目的和行為。 另一方面,關于阿貫是否存在因疏忽或者懈怠未盡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阿國死亡,即阿貫是否存在過失導致阿國死亡,現無證據證明阿貫在阿國攀爬上芒果樹受傷時在場。阿貫不在場時,在有竹竿作為采摘工具的情況下,阿貫難以預料到阿國會攀爬上芒果樹。通常情況下,拿竹竿敲打芒果樹采摘芒果,本身并不存在明顯的危險性,一般不會發生人身傷亡,因此阿貫亦不存在未盡合理謹慎的注意、提醒義務,并未將阿國置身于危險的境地而放任不管。并且在發現阿國受傷后,阿貫撥打急救電話,陪同阿國到醫院搶救,其處置并無不當。因此,阿貫的行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導致阿國死亡,與阿國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民事法律保護權益受侵害的弱者,同時也支持和鼓勵正常健康的社會交往,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如果在阿貫無過錯的情況下,判令其承擔責任,那么將限制人與人的正常交往交流,有悖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 |